(二)立案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2月10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本次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复审范围是复审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