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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离我们还有多远?

REACH法规,离我们还有多远?

从今年61日起,被誉为“绿色法典”的欧盟REACH法规将开始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影响极大。它的出现,对国内大多数化工企业来说还是陌生的。那么,这部“绿色法典”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我国化工企业有该如何应对?



REACH制度介绍



一、什么是REACH制度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以下简称“REACH”制度),已经于20061213欧盟议会投票通过并确定于200761正式实施。



REACH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保持并增强欧盟化工业的竞争力,维护欧盟统一大市场,增强化学品信息及有关立法的透明度,减少使用试验动物,提倡非动物试验,保持欧盟相关措施与其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承担的义务相一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将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机电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管理监控系统。



二、REACH制度产生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在对其现行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审查中发现,对于在共同体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位置的“现有”化学品的性质,现行法规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公众对很多化学品的危险性缺乏了解;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风险评估;由政府过多的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对“新化学品”投放市场的要求要远远严于适用于“现有”化学品的现行规则,成为创新的障碍。因而,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明确地表示要制定更为有效的机制和程序,将提供现时使用中的化学品的危害、风险信息和减少风险的措施的义务,更多地放到产业界,这样会为危险物质的安全使用树立更强的信心。



三、REACH制度的基本内容



REACH制度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是欧盟基于“预防性原则”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进行管理的制度,即一种化学物质在没有对其特性和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之前,将其设定为有害物质,有可能对人的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对所有投放市场的化学物质均要进行注册和评估,必要时还要进行授权才准进入市场,某些物质将限制使用。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需要高昂的检测费用,而这些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按照欧盟拟订的时间表,REACH制度实施后,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于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针对化学品全面单独立法,把所有化工产品和涉及化工下游用户的产品全部纳入到法规之中,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还是首次。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作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对欧盟REACH制度正在密切关注和持续研究。




REACH制度对我国化学品出口的影响



一、注册费用昂贵,影响竞争力


据了解,REACH法规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最大的是注册,法规规定,1吨以上的新物质,新法规生效后60天,生产商、进口商要完成注册。对欧盟以外的各国和地区的贸易来说,注册不仅抬高了欧盟的市场门槛,巨额的注册费用也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无力承担的。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约人民币88万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约人民币263万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出口产品的贸易成本增加,预计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将使企业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这使得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生产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发展


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和化工产品来源地,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据行业测算,这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提高6%以上,不仅影响我国化工产业发展,且将导致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



三、导致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法规,发现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部分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欧盟的REACH法规后,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



四、影响人体健康及污染环境产品的冲击


欧盟新法规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来成本高、利润小、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其生产地可能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我国也将面临这种转移的冲击,受到不良影响。




我国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商务部曾就REACH法规的评估等问题,分别对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地的化工企业进行了调研,而国内化工企业对这一法规的冷漠令人吃惊。此前,商务部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也表明,目前国内化工企业对REACH法规的认知大致有3种情况:第一种,比较了解、比较重视、但不知道如何应对;第二种,了解一点,但不知道具体内容,也不知道有什么负面影响,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种,对该法规十分茫然,从众心理较强,相信“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



我国聚氨酯行业的“领头羊”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第一种情况。万华就曾表示,针对欧盟REACH法规的挑战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就积极应对,要么今后就不再向欧盟国家出口产品。当然,他们的选择是前一种态度。



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一、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2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望获得登记豁免权。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周期长,专业人员培养成本高昂。由于REACH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P)等资料的编制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



二、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而且年出口量为12吨,可设法采取多方贸易谈判方式,使出口量满足欧盟对化学品贸易总量控制的要求,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是应对REACH法规最简便积极的措施,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竞争力。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三、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ReachImplementationProjects)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进口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泄密;进口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四、委托第三方注册。REACH法规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CNCIC)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的对REACH法规做出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的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注册,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代理机构熟练的业务操作,广泛的数据库资源,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高昂的试验费用;长期、成熟的数据运作模式,可为企业带来12年的数据共享收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该应对方式是最经济、最可靠、最有效的。



五、经由第三国已登记合法企业出口。对于某些企业可考虑先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再由该国的某个自己所出口产品已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登记过的企业或机构出口到欧盟。考虑到REACH法规注册的高昂费用,注册相关方可能在贸易谈判中附加以下两个条件:如果注册费用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非欧盟境内出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低价供应所注册的产品;如果注册费用由非欧盟境内的出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相应的欧盟境内进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高价进口所注册该出口商的产品。对于后一种贸易形式,国内的企业可考虑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第三国相应的REACH合法企业,再由其按照相关的贸易合同价格销售到欧盟境内。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避免研究繁琐的REACH法规、降低产品出口的一次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出口贸易所受REACH法规的影响;第三国相关企业可赚取差价。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国内相关企业将在欧盟境内丧失市场地位、无品牌和企业形象;在与第三国相关企业的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流通环节,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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